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