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可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