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归还;情节严重的,由违反规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