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