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