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当事人因农业机械的销售、维修、服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