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在乡村、场院、田间和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作业和行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农业机械在公路上行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