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行业质量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和零配件进行质量检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