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行业质量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和零配件进行质量检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