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二十条已废止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国家对产品实行价格管理的,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