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国家对产品实行价格管理的,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