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八条已废止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具备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配备具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