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易损配件的供应。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在产品停产后的保供期内,应当负责提供维修使用的零配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