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七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易损配件的供应。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在产品停产后的保供期内,应当负责提供维修使用的零配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