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六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有质量缺陷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对有质量缺陷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法向造成产品质量缺陷的责任者追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