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止水污染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禁止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要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