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在水系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 禁止在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 第二十六条 流域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钻孔、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