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网箱养殖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