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下列物质禁止向水系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湖泊、水库的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 (一)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及其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 (三)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及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上陆域堆放、贮存、填埋上述物质,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