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止水污染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流域内禁止新建下列企业: (一)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的; (二)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和氰化法提炼产品的; (三)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的;(四)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