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