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