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