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条有效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