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黄河、漳卫河、韩庄运河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湖泊的规划保留区,除须由国家核定批准的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的规划保留区,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