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六条有效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规划,应当纳入防洪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