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跨市地的边界工程。其它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