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的重点。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需资金予以重点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