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