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