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条有效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