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