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