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八条有效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