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引黄取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黄河泥沙进入河道。因引、蓄黄河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必须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引黄受益者合理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