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自然爆管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