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立户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害、爆管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