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用水第十九条已废止需要城市供水和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