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本市对生产、生活用水按照不同类别和不同水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公共自来水管网使用地表水供水的地区,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逐步高于自来水的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