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制,逐步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户安装水表,以户表计量用水量,缴纳水费。对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