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制,逐步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户安装水表,以户表计量用水量,缴纳水费。对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