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水资源紧缺时,节水办公室应当制定节水应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