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

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