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节水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编制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节水办公室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