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节水办公室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