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五条已修改节水办公室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