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和有关区的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用水量大小实行分级核定和考核。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