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有效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