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第三十四条有效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