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决定。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