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