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