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