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一)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二)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舟山五峙山列岛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四)舟山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五)舟山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六)依法批准的其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