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