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